阴阳分论–讲道理风水命相,破除旧观念 章十五 节二

章十二      论咒术  节二

不讨论言灵,这里我阐述一下那些比较专业的咒术的来由。显而易见的,除了极少数仅以人类自身发动的咒术(它们大多形式特别而且符文简单)需要存疑,其他的咒术都是由鬼神发给它们的人类信徒的。目前唯一可见的咒术来源只有道教的扶乩,鬼神附身在信徒身上并通过各种形式写下新的符文或说出新的咒语。其他的获得方式,无论是通灵还是托梦,也都是由鬼神把新的咒术交付给人类,而他们(鬼神)大多就是这些新咒术的主事神明,或者至少是同一派系并且是亲善的关系。

既然咒术借助于鬼神,就必须考虑一件事情,即咒术与祈祷究竟有何不同,以及能不能用祈祷代替咒术?我说,有些功能是可以替代的,比如求取增益和消除减益,以及处理一些鬼神作祟的事情,前提是必须去到(有此相关能力的鬼神的)灵验的寺庙,提供足够的供奉,并且这鬼神也有决心将你的事处理到底,具体的原因可以参考后面关于鬼神的章节。可能也正因为有着这些条件,所以祷告的结果经常不尽人意。但如果使用咒术,则与鬼神的意志关系较小,因为咒术形成咒力的过程虽然有鬼神参与和辅助(也因为形成过程复杂,必须要有鬼神参与),但其灵力基本上是由术士提供的,形成了多少咒力,也就有多大的效果,而不必看鬼神冥冥中的脸色。至于另一些不可替代的功能,要么是用途因为太过专业而没有人尝试过,例如化解择日学神煞的那些符咒(因为术士在能用咒术的情况下都不会直接祈求鬼神),要么就是这种咒术的作用必须长期持续发挥,而无论在哪里祈祷都无法令鬼神有意识地持续工作这么长的时间,例如护身符在防御邪灵侵害方面的作用。

接续上面的讨论,因为是鬼神提供的咒术,所以有人认为符咒的力量来源于鬼神,我认为不然。有两个理由可以说明这一点,首先,绝大部分的符咒,包括我收集的全部符咒,即使不供奉它们的主事神明,或只需要极少的供奉(通常是几张金纸),也可以照常使用,如果换成去寺庙祈祷,则不供奉是不能成事的(原因可以参考后面关于鬼神的章节),因为这时力量就来自于鬼神了。其次,即使术士在家中供奉了咒术的主事神明,或者与其亲善的同派系神明,也并不能明显提升他能够使用咒术的频率,一方面这应该是由于家中供奉的神像力量有限所致(具体原因可以参考后文关于寺庙的章节)。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,咒术中灵力的主要来源仍然是术士本身。

之前我们也提到了个人的天赋,也就是普通人灵力有限这个问题。在这种缺乏灵力的状况下,术士制作的符咒效果也就不足。这时的解决办法有三种,一是使用组合的咒术和手段,经过测试,普通人用马克笔写的最简易的符咒,做成纸包并放入盐,然后贴在房间的四角成为结界,就可以有效防御鬼神作祟,此外在一些咒术派系中也有联合使用两种或多种咒术的建议,看起来就像医学中的联合用药那样。二是多次重复的使用咒术来达到效果,因为人的灵力会随着时间恢复,而符咒上的咒力能保持一段时间,所以只要花一些时间多次制作同样的符咒,就能得到较多的咒力。三是去到咒术的主事神明的寺庙(必须是灵验的寺庙),或与其亲善或中立的鬼神的寺庙,提供供奉并向他们祈求额外的灵力,就像之前在占卜学的章节中讨论的那样。

在本章最后我额外讨论两件事,第一件是咒术的简化与加强问题,在许多流派的符咒施法步骤中,都有着可以被省略或增加的部分,因为一种咒术其实是有其核心的,以符咒论,一般是它的符文,比较复杂的咒术也许还要加上一些必要的道具和容器。除这核心以外,在许多流派的组合施法步骤中,很大一部分都是在使用那些强化其他咒术的咒术。不少流派有他们通用的一个念咒,大意都是请来他们的祖师和一些神明,并在念咒的最后附加这次施法的目的。这样的念咒被用在他们大多数的符咒上,就是一个以咒术强化其他咒术的例子。此外又包括大多数流派都有的,在画符前对水,纸,笔的施法,这有些是为了防止邪灵入侵,但更多的是为了使整个符咒有更好的效果。当然,这一切都以充足的灵力作为前提。

第二件事是关于语言的问题,我们都知道,即使是同一文化的语言和文字,也是随着时间而有所变迁的,不仅是我们国家,在世界各地都是如此。因为我们经常得到新的咒术,所以可以发现,这些咒术与古代相比已经有很大的不同了,符文中那些可以辨认的文字也是现代的写法。对于这样的变化,合理的猜想是,这是为了让术士在画符时更好地利用意念。虽然有鬼神辅助,但毕竟没有术士本人的意念作为基础是无法使用咒术的,所以只要不是太古老的符咒,大多能从直接符文看出它们的用途。另外,使用现代文字能减少画符时写错的几率,并且也有利于术士在施法时更集中精神。但必须要说明的一点是,咒文之所以被鬼神特别发给信徒,是因为一旦使用它,就像事先设定的口令一般,鬼神会辅助你形成对应的咒力。而口令一旦修改就不再是口令了,不会有任何作用。至于翻译的问题,我认为至少应在同一语言之内,因为已知的是,用不同的方言念咒是有同样效果的,所以对应的,繁简体字应该也有同样效果,但是目前还没有合适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。

该文章发布在 杂说,标签:, , , , 。收藏该永久链接

发表评论